一、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如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需要追加内容也适用此条)
二、单一来源采购操作流程
(一)用户单位应就采购项目细节与招标与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沟通,初步判断是否属于单一来源项目。
(二)用户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完成后向招标中心报送纸质及电子版专家论证表。
(三)招标中心按程序进行单一来源项目挂网公示。若公示期无质疑,则需用户单位向招标中心提交公示期无质疑说明及单一来源供应商确认表,同时应将项目参数方案交至相应的项目主管部门。
(四)用户单位向校长办公会提交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申请,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用户单位应将校长办公会纪要书面交至招标中心。
(五)招标中心按程序组织采购、进行结果公示、协助签订合同,用户单位按规定完成验收、报账程序。
(六)相关模板表格及内容均在招标中心网站--操作流程栏目挂出。
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操作流程图
邮编:330045 电话:0791-8382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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