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交易规则(暂行)

发布者:zbcg发布时间:2023-02-14浏览次数:35

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交易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和安全,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通过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进行的政府采购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交易活动参与主体。采购人是指江西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国有企业在电子卖场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采购单位。

供应商是指在电子卖场完成进驻且通过电子卖场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四条 电子卖场交易方式包括直购、竞价、反拍、团购等。

第五条 电子卖场的交易遵循公开透明、高效便捷、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电子卖场由江西省财政厅委托运营服务机构进行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直购规则

第七条 直购是指采购人直接选择电子卖场上架的商品,供应商在约定时间内确认订单并供货的交易方式。

第八条 直购适用于网上超市馆、协议供货馆、定点采购馆、创新产业馆、乡村振兴馆、赣鄱特色馆等内所有品类商品。单笔直购限额20万,超过限额可使用其他交易方式进行。

第九条 采购人在电子卖场通过品目分类、商品标准、供应商、品牌型号等条件从入驻供应商的上柜商品中综合选择符合采购需求、报价低、服务好的商品下单。

第十条 采购人确认商品、收货地址、发票等信息,提交订单并发送给供应商。

第十一条 供应商应在收到采购人提交的订单后的第1个工作日内确认接单。供应商不得无故拒绝订单。订单一经确认后不得随意取消,若需取消订单,需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二条 直购的下列情形,系统自动将成交公告同步推送至非常公告栏:成交商品为自有商品的;成交价格高于该商品1个月平均成交价(或报价)一定比例(比例由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成交商品属于采购人公告的定点品目但成交供应商不在定点范围内的。

第三章 竞价规则

第十三条 竞价是指采购人自行拟定采购需求,发布竞价需求公告,符合公告内容要求的3家或以上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自愿参与报价,竞价公告约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应不少3个工作日,按照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原则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 适用范围。竞价适用于网上超市馆、协议供货馆、定点采购馆等所有品类商品,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可选择竞价方式交易,其中20万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应当使用竞价或反拍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发起网上竞价。采购人依托电子卖场的需求模板,自行拟定网上竞价采购需求。竞价时间不得少于3日,有效报价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竞价单提交后,系统自动发布竞价邀请公告。

第十六条 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2)在报价时间截止前,供应商可以撤回报价。

第十七条 实质响应审核。报价时间截止后,采购人应当自行组成评审小组,对参与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情况逐一进行审核,并推荐3家以上实质响应采购需求的供应商。认定供应商未实质响应采购需求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

第十八条 网上竞价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报价时间截止后,采购人推荐的实质响应采购需求且报价供应商有3家以上,系统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默认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当多家供应商报价一致且均为最低报价时,系统按照报价时间由早到晚的顺序,默认报价时间最早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终止规则:

1.在网上竞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

2.在报价时间截止后,参与报价的品牌少于2个且参与报价或者实质响应采购需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

3.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放弃成交;

4.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5.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第十九条 确认网上竞价结果。如网上竞价满足成交规则,采购人应确认成交;如网上竞价满足终止规则,采购人应终止采购活动。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后,系统自动发布成交公告。

第四章 反拍规则

第二十条 反拍是指采购人直接选择在电子卖场上架的商品,发布反拍需求公告,符合公告内容要求3家或以上的供应商在不少3个工作日内自愿参与报价,按照报价最低原则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一条 反拍适用于网上超市馆内所有品类商品。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可选择反拍方式交易,其中20万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应当使用竞价或反拍方式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在电子卖场网上超市挑选符合需求的商品,并对该商品发起反拍。

第二十三条 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2)在报价时间截止前,供应商最后1次报价为最终报价;价不得高于旧报价;

第二十四条 电子反拍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报价时间截止后,参加报价的供应商有3家以上,系统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默认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当多家供应商报价一致且均为最低报价时,系统按照报价时间由早到晚的顺序,默认报价时间最早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终止规则:

1.在电子反拍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

2.报价时间截止后,参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

3.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因素放弃成交;

4.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5.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第二十五条 确认电子反拍结果。如电子反拍满足成交规则,采购人应确认成交;如电子反拍满足终止规则,采购人应终止采购活动。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后,系统自动发布成交公告。

第五章 团购规则

第二十六条 团购是具有相同采购需求的采购人邀请供应商竞价或供应商发起标准商品多个采购人共同响应的采购模式。团购是多个采购人的批量竞价,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商品。

第二十七条 发起团购的采购人应发布团购邀请公告。公告应详细列明需求标准、商品的品牌型号、最高单价等, 货物项目可以推荐需求标准相同、2个以上的品牌型号;公告约定的团购截止时间不得少5个工作日,参与团购的采购人最低数量不得少于5人。发起团购的采购人在发布团购邀请公告时,可向特定的入驻供应商发出邀请。

第二十八条 团购邀请公告约定截止时间止未达到约定的最低人数,团购自动终止。入驻供应商竞价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团购邀请公告约定的截止时间不足的,自动延后。入驻供应商开始竞价后,有相同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可以继续参与团购,入驻供应商可以提交更低的单价。团购邀请公告将实时刷新参与团购的采购人数量、采购人申报的采购数量以及入驻供应商的最新报价;团购截止后,系统自动将报价最低的入驻供应商确认为成交供应商,公告成交结果,生成电子采购合同,通知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 团购采购合同均由系统自动生成,采购人与供应商可以约定交货、验收时间、地点等商务条款,但不得实质改变采购合同。纸质合同应在电子卖场下载打印后再签字盖章。

第六章 采购计划使用

第三十条 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以下项目的,应当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一)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下或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可以通过电子卖场采购,无需备案政府采购计划。

第七章 采购交易活动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采购要求。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需求特点,合理采用直购、竞价、反拍和团购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 合同订立。供应商确认订单后,采购人可选择平台自动生成合同或上传纸质合同两种方式。选择平台自动生成合同时,平台自动按照订单确定的品牌、型号、价格、数量、交货期限等事项生成合同;纸质合同上传应按照系统格式要求进行上传。合同确认后,系统自动发布成交公告并通知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 履约验收。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约验收,并在验收通过后 1个工作日内发布验收公告。合同有变更的,采购人应公开变更原因。因不可抗拒力导致合同终止的,采购人应及时发布合同终止公告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备。采购人应在合同验收公告发布、合同履行完毕时对入驻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和商品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差评应详细说明原因。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履行商品退换、维修等售后服务义务,及时处理合同争议和对售后服务的投诉。变更商品的性能参数或服务要求不得低于原成交商品。供应商因不可抗拒力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提供不可抗拒力的证明,申请终止合同。

第三十四条 退货。采购人确认收货未确认验收时,货物有质量问题的,应当通过退货功能发起退货流程,供应商确定退货信息后,退货流程完成。采购已确认收货时,不支持线上退货,应当与供应商协商进行货物更换。

第三十五条 合同付款。采购人应按照先验收再付款的原则,在供应商申请结算合同款项10个工作日内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项。采购人不得向入驻供应商预付合同款项,验收后应一次付清合同款项。供应商验收结算后拒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或以虚假资料谋取成交、假冒伪劣骗取验收的,采购人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平台运营服务机构应对供应商按照《江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驻管理规则》进行处理。

供应商应按照先交货再结算的原则,在采购人验收合格后申请结算合同款项,合同履行时间超过3个月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先结算后验收。1个月内合同结算金额合计不足5万元的,入驻供应商应汇总提出结算申请。供应商应在收款后对采购人验收付款情况、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评价,差评应详细说明原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电子卖场交易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可结合实际情况取消交易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电子卖场运营服务机构云上江西负责解释,并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管理需要及时予以修订、完善。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